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 奥运会、世界经典赛、世界杯: (一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(二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3 名运动员; (三)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(四)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; (五)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; (六)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; (七)第九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 (一)奥运会、世界经典赛、世界杯、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: 第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(二)世界青年锦标赛、青年世界杯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6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三)亚洲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四)全国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中国棒球联赛、全国锦标 赛、全国冠军杯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6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五)全国青年锦标赛、中国大学生联赛:第一名,授予参 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世界青年锦标赛、青年世界杯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; 4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。 (二)世界少年锦标赛、少年世界杯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。 (三)亚洲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。 (四)亚洲少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五)全国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中国棒球联赛、全国锦标 赛、全国冠军杯赛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4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5. 第十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六)全国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七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: 1. AAA 组: (1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; (2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; (3)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(4)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2. AA 组: (1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(2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; (3)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(4)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(八)中国大学生联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九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世界少年锦标赛、少年世界杯: 1. 第一至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3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。 (二)全国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中国棒球联赛、全国锦标赛、 全国冠军杯赛:第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(三)全国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。 (四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: 1. AAA 组: (1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(2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(3)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(4)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(5)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2. AA 组: (1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(2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(3)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(4)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(5)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(6)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(五)中国大学生联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(六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: 1. AA 组: 143 (1)第一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(2)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(3)第十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(4)第十三至十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(5)第十五至十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2. A 组: (1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(2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(3)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(4)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二)中国大学生联赛:第一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(三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。 注:1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:棒球 2.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须至少有 8 队、省级比赛须至少有 6 队上场比赛,方可 授予等级称号。 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 4. 上述条款中“参加比赛”指报名且上场比赛。相关证明由中国棒球协会或比 赛组委会提供。 5. 凡受到中国棒球协会、比赛组委会和省(区、市)体育局纪律处分、通报批 评的运动员,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等级称号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 奥运会、世界运动会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: (一)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(二)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3 名运动员; (三)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(四)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; (五)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; (六)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; (七)第九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 (一)奥运会、世界运动会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、亚运会、 亚洲锦标赛:第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(二)世界青年锦标赛、青年世界杯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6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三)亚洲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四)全国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杯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6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五)全国青年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全国青年锦标赛、中 国大学生锦标赛: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世界青年锦标赛、青年世界杯赛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; 4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。 (二)世界少年锦标赛、少年世界杯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145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。 (三)亚洲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。 (四)亚洲少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五)全国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杯赛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4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5. 第十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六)全国青年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全国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七)中国大学生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八)全国少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(九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世界少年锦标赛、少年世界杯: 1. 第一至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2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3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6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。 (二)全国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杯 赛:第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(三)全国青年运动会(决赛阶段)、全国青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。 (四)全国少年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五)中国大学生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; 5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。 (六)全国学生运动会、全国中学生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5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七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2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三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全国少年锦标赛: 1. 第一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十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十三至十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5. 第十五至十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二)全国儿童锦标赛: 1. 第一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2. 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3. 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; 4. 第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。 (三)中国大学生锦标赛:第一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。 (四)全国学生运动会、全国中学生锦标赛: 1. 第一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九至十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十一至十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; 4. 第十三至十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; 5. 第十五至十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。 (五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: 1. 第一至四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4 名运动员; 2. 第五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; 3. 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的 8 名运动员。 注:1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:垒球。 2. 上述国际和全国须至少有 8 队、省级比赛须至少有 6 队上场比赛,方可授予 等级称号。 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 4. 上述条款中“参加比赛”指报名且上场比赛。相关证明由中国垒球协会或比 赛组委会提供。 5. 凡受到中国垒球协会、比赛组委会和省(区、市)体育局纪律处分、通报批 评的运动员,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报等级称号。